[摘要] 3月13日上午9时30分许,白领胡林(化名)抱着3岁的儿子走进南山区婚姻登记处。儿子手里捧着一家三口的合影,胡先生手里拿着离婚协议、离婚证书和儿子的香港出生证明。“我们原本为了买二套房办的假离婚,谁知我妻子把房产拿到手后假戏真做,搞得我人财两空。”
谁来解决
“假”问题?
面对抱着儿子要求撤销书的胡先生,南山区婚姻登记中心邓主任表示,胡先生与杨女士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拿着双方签字的协议来办离婚,可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办理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现在一方当事人声称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职权处理范围内,应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如果像胡先生所述,他们是为了购二套房才办的‘假离婚’,那就是在欺骗政府,是在浪费社会资源,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
而据胡先生称,在南山法院审理期间,法官曾向他建议“解铃还需系铃人”,他应该去找婚姻登记机关解决假问题。
那么,这个问题到底该由哪个部门解决呢?
李磊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理结婚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处理违法婚姻行为和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发给。因此在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不对双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到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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