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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利于扩大消费需求 应按人口配置资源

中国证券报  2014-04-02 09:02

[摘要]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镇化与调结构、稳增长有直接内在的联系,城镇化过程中释放的巨大潜力是未来实现7%-8%的经济增长目标的最基本条件和主要依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镇化与调结构、稳增长有直接内在的联系,城镇化过程中释放的巨大潜力是未来实现7%-8%的经济增长目标的最基本条件和主要依托。asasasasasasasas

城镇化利于扩大消费需求asasasasasasasas

迟福林表示,新型城镇化与调结构和稳增长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首先,当人口集聚到一定程度,将为服务业的发展创造需求,实现以服务业主导的城镇化将成为必然,从而推动城镇经济结构的变化。“从前我们建设的是基于工业化的城镇化,而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的城镇化应该是基于服务业或是基于人消费需求的城镇化。当人口积累到一定程度就需要有好的消费关系、好的发展环境。”迟福林说。asasasasasasas

其次,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引起人口结构的变化。届时低收入群体会越来越少,中等收入人群会越来越多,这就形成了以城镇化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而后形成一个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的消费群体。

第三,城镇化将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潜力。“消费需求是城镇化的必然结果,又是赋予城镇化的历史使命。”迟福林说,“到2020年中国居民消费总规模有可能从现在不到25万亿提高到50万亿左右,再加上约50万亿的投资需求,未来中国将创造近百万亿的内需,完全可以支撑7.2%-8%的经济增长目标。”

第四,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城镇化必然引起投资结构的变化。投资结构将会从以做大总量为目标向以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转变,包括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这种投资不仅有效,同时将促进结构调整的进程。asasasasasasasas

迟福林表示,城镇化不是短期刺激政策,而是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其合理路径应当是以城镇化促进消费,用消费促进投资转型,进而实现从消费到投资的动态平衡中释放内需的总规模。

按人口规模配置公共资源

迟福林表示,目前中国城镇化的特定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未来五到十年中国的增长、转型、改革高度融合,因此过去以做大GDP总量为目标的规模化城镇化难以存续,以人为核心是未来城镇化发展的关键,重点在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一体化是走向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公平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如果不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不改变不公平的城镇化发展模式,现在国家治理当中很多重大矛盾问题不仅不能解决,可能还会越来越突出。”迟福林说。

他认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有两个问题最为重要。一是从城乡二元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到城乡一元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总体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当前剔除公共服务因素,城乡收入差距是3.13倍,养老收入水平差距近25倍。在此基础上,若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达到制度统一,建立公共成本分摊机制,而后向底线水平大致相当的方向努力,才能为人的城镇化创造基本条件。

第二个问题是从行政级别的公共能源配置到基于人口规模为基准的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我国大中小城市发展不均衡的突出表现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严重不均衡,现阶段按行政级别而非按人口规模配置的模式导致公用财政投入指标集中于行政级别高的城市。县级城市公共资源配置水平与地级市相差2倍左右,与省会城市相差近4-5倍,与北京等特大城市相比实际差距可达到8-10倍。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推进公共资源在大中小城市的均衡配置,而后使得中小城镇能够有能力、有条件吸引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就业居住。为此迟福林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根据人口规模配置基本公共资源。二是改革财税体制,把大中小城镇公共资源配置均等化作为中央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三是推进行政区划体制改革。四是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五是重点改善中小城镇的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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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建立包括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等内容在内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确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内的各项社会管理走上正轨。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2012年后,住房保障政策转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适房、限价房等逐渐退出舞台,公租房多属“只租不售”,这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很难满足民众拥有自有产权的心愿。中国老百姓还不习惯一辈子租房子住,哪怕享受着廉价公租房,还是希望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斗室。对保障房,也希望可租可售,在自己条件许可时,可以完全拥有它。“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这一条款,正好照顾民众这一需求。

保障性住房管理者恐怕也乐于顺水推舟,做这个顺水人情。据多省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保障房闲置现象十分普遍,如山东1.29万套,云南2.3万套,海南9000多套。闲置就是浪费,“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巨大公共投入没有发挥应有效益,确实有必要进行检讨,并作合理调适,出售其实就是消化过剩房源之举。此外,出售比之出租,可以提高资金回笼率,并将政府那部分产权及时兑现,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者是一个重大利好。好是好,可一旦落到实操层面,仍有诸多疑问待解,譬如共有产权住房的范畴界定、供给对象、与公租房关系、管理与上市交易等等。

回看这个“5年为期”版本,与新加坡组屋政策如出一辙:“所买组屋5年内不许转让”、“买满5年后(后调整为30个月),才可以在公共市场上转让”等等。新加坡确实用这些前置条件打消了一些民众通过组屋牟利的念头。紧要的问题是,异体植入如何避免“排异反应”?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巨大利益差——因它的价格往往是同地段、同面积商品房的几分之一,一套房价格差上百万都有可能——保障分配的公平性确实不易。过往的经适房分配屡屡出现弄虚作假、骗购现象,充分说明这一点。虽然“意见稿”对保障房买卖设了两个“5年”:租够5年、买够5年。但即使有10年“冷冻期”,在房价持续走高的语境下,其也远远高于存款或其它投资。如果这一过程缺乏无缝监管,保障房又可能步经适房、限价房后尘,成为权贵盛宴。

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实施,有赖于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保障对象个人收入水平、资产保有水平及变化情况,才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障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就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而言,还远未达到这一水平,主要表现在数据极其分散、不完整,分属多个部门,缺乏共享机制。当务之急,建立多部门联动、跨地区的包括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等内容在内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确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内的各项社会管理走上正轨。

日常化监管,不妨效仿西班牙马德里——社会福利保障住房纠察小分队每天按电脑抽选地址登门抽检,检查入住者是否享受此项福利的人群。专业化、常规化的稽查,可以对骗购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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