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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不能用电梯 福山小区业主被迫签特殊协议

齐鲁晚报  2014-02-21 09:01

[摘要] 为了装修时能用上电梯,福山区檀香苑小区200多户业主无奈签订了“特约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业主需向物业公司交300元“特约服务费”。对此,烟台市物价部门表示,只有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业公司才能收取一定的费用。

为了装修时能用上电梯,福山区檀香苑小区200多户业主无奈签订了“特约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业主需向物业公司交300元“特约服务费”。对此,烟台市物价部门表示,只有业主在自愿的前提下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特约服务”,物业公司才能收取一定的费用。

2月16日,福山区檀香苑小区业主向本报记者反映,该小区2013年12月交房,今年年初,业主们开始装修新房。在交了电梯使用费后,运送装修材料时,业主遇到了不签“特约服务协议”就不让进小区、不让使用电梯的情况。200多户业主无奈签订“特约服务协议”,且每户业主需向物业公司交300元“特约服务费”。

19日,记者再次来到檀香苑小区,该小区业主谢先生表示,物业公司目前做的工作,除了包装电梯防止损坏外,仅仅是提供了手推车供业主借用。“并没有看到协议中提到的护梯员,都是我们用自己的工具、请专业装修工人帮忙运送装修材料。”业主谢先生表示,即使物业公司真的想提供服务,但有200多户签订了“特约服务协议”,估计物业公司的人也忙不过来。

就檀香苑小区物业设立“特约服务协议”及收取业主300元的“特约服务费”一事,记者从17日起便多次联系福山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19日,记者联系了烟台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该科彭科长表示,小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财产,业主装修时运送装修材料的,需要规范使用电梯,包括使用专业的运载工具、做到不超载、不损坏、不污染电梯、不让电梯漏电等。如果物业公司在业主规范使用电梯的情况下,重复收取业主的电梯使用费,肯定是不允许的。

另外,在业主自愿签订服务协议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后,可以向业主收取一定的费用。被迫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但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维权。

律师说法

“特约服务协议”

权责不明

对于檀香苑小区物业所提供的“特约服务协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的聂玮律师表示,该协议对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责划分并不明确。例如,在业主签订了“特约服务协议”答应交费之后,业主没有享受到服务会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物业公司没有主动提供服务,二是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业主没主动联系物业人员索要服务。同时,即使享受了服务,也应该注明享受服务需要承担的具体费用,如使用物业提供的手推车每天收取多少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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