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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政策治理群租 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居住

中国新闻网  2013-07-22 15:39

[摘要] 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群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群租相关各方责任,并强调建立群租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群租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群租相关各方责任,并强调建立群租综合治理机制,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据介绍,北京市法制办、市流管办、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卫生局等部门深入调研,于2011年9月形成《通知》草稿。2012年5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就《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31件,90.1%的市民对此通知总体持肯定态度。结合社会各方意见,《通知》做了多次修改与完善,经报请北京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通知》明确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通知》要求,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通知》强调,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承租人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知》还要求,将面积标准、居住人数、限制条件等写入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物业管理规约》,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对发现的违规租赁行为要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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