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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发举报帖被劳教 官方称其扰乱公共秩序

社会万象红网  2013-03-20 09:05

[摘要] 过去3年间,李龙与南京市劳教委打了一场官司,以败诉告终。诉讼中,南京市劳教委以“不宜公开”为理由,不同意向李龙公开劳教程序材料,致该证据材料未能在法庭上质证,由此,判决也被质疑。 有律师认为,...

 

改变诉讼专业户法条脱口而出

在废止劳教的呼声成为社会热点的时候,李龙亦成为一名劳教制度的挑战者与批评者。在他所接触的十多位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中,他发现劳教案例程序上的违法不在少数,比如一些劳教案件的聆询告知书竟然是区公安分局作出,盖的印章也是区公安分局的,这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规定的,“《聆询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这是一种权力的滥用”。

长达十年的人生曲折,使得李龙在拆迁、劳教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上具有浓厚的兴趣,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比一般人多。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对法条脱口而出。

一些因上访被劳教的对象意欲状告劳教委,也来找李龙代理。在记者采访的三天前,李龙前往南京白下区法院询问汤树秀(因上访被劳教,欲起诉劳教委)的案子是否立案,汤向法院起诉近两年,这次得到的回答仍然是不立案。

这样的案例在李龙手里,有十多个,“法院都不立案”。而他自己的案件,他还是选择相信司法,奔走在申诉途中,“我败诉了,还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往上走,哪怕有一丝希望。”

如今,李龙更成为一名诉讼专业户。除了状告劳教委案败诉,从2008年开始,他先后向法院递交了20余个行政案件的诉状,一摞的快递回单显示,有状告区政府的、有起诉开发商的、有起诉拘留所的、有起诉劳教所的,有起诉公安局的,但少有立案受理。

三天两头往法院跑,俨然成了他的一种生活方式。2011年11月10日,他于2006年6月状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裁决一案,获得了胜诉。这个一度在南京中院中止审理5年的案件,2011年由南京中院重启,并作出二审判决:那份对他家进行拆迁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许可证被法院认定超过了拆迁时效,玄武区政府的行政裁决书应予撤销。

十年曲折,李龙证明了一件事:当初对他家进行强拆的行为是非法的。那栋位于胜利村16号的两层楼房,仍然挺立着,断水断电,无人居住,看周边高楼生长。

[律师观点]

一些程序规定形同虚设

重庆任建宇诉劳教委案代理律师浦志强(微博)在与重庆数十起劳教案当事人的接触中,发现劳教决定程序的坍塌令人吃惊。公安机关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劳教审批程序,看似严格、规范,但在他所接触的案件中,这些程序规定形同虚设,“劳教审批程序中有一道聆询程序,但我所接触到的所有案件中,所有人无一例外都在说聆询没有用。”

比如任建宇案,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的当天,任建宇随即被决定劳教两年。在庭审中,重庆市劳教委没有提供有关该案的程序性材料给予法庭审查,这被律师质疑“这些必需的劳教程序可能根本就没有。”

“办案当中越来越发现,劳教在法律中是一回事,在现实中是一回事。”浦志强说,劳动教养制度已被附着了太多的功能。

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审查批准劳教人员。但2002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机关成立劳教审批委员会审批劳教案件,并代行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该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也由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最终成为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不服劳教决定而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状况一直遭到舆论诟病。

“劳动教养已被异化为维稳的工具。”曾任人大代表的黑龙江律师迟夙生亦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将劳动教养作为掩盖社会矛盾、堵塞老百姓呼声的高效方式高频率使用,遇到长期上访户,让设在公安局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盖上章,马上就送进了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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