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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发举报帖被劳教 官方称其扰乱公共秩序

社会万象红网  2013-03-20 09:05

[摘要] 过去3年间,李龙与南京市劳教委打了一场官司,以败诉告终。诉讼中,南京市劳教委以“不宜公开”为理由,不同意向李龙公开劳教程序材料,致该证据材料未能在法庭上质证,由此,判决也被质疑。 有律师认为,...

过去3年间,李龙与南京市劳教委打了一场官司,以败诉告终。诉讼中,南京市劳教委以“不宜公开”为理由,不同意向李龙公开劳教程序材料,致该证据材料未能在法庭上质证,由此,判决也被质疑。

有律师认为,劳教程序的坍塌令人吃惊。公安机关虽制定了一系列劳教审批程序,看似严格、规范,但很多时候,这些规定形同虚设。

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劳教制度改革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许多人的人生已因劳教而改变,比如南京人李龙。多年来,李龙变换了多种角色:从被拆迁对象,到上访寻求公道,从网络举报,到被劳教,从状告劳教委的原告,到诉讼专业户。

十年人生,让李龙成为一名劳教制度的批评者。

起诉“发个举报帖扰乱了什么公共秩序”

2003年4月10日,是李龙另一种人生的开始。

当天,十多人冲进李家,进行打砸。事后,李龙诉称,家里2万余现金、十万元欠条及价值数万元的高档盆景等财物在这场冲突中不见了。

此后,李龙要求公安立案,抓捕涉嫌抢劫的强拆人员,但案件一直没有动静。

李龙的家位于玄武区胜利村16号。自1999年9月起,玄武区房管局依据一张南京市征地拆迁许可证,对该区孝陵卫胜利村1-3组实施征地拆迁。李龙认为,他家的房屋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在该征地拆迁许可证范围之内,拒拆。

2006年5月,玄武区政府作出行政裁决,李龙须在接到裁决书的十日内腾出房屋,否则强拆。2006年6月,李龙向法院起诉区政府,认为其关于他家拆迁的行政裁决违法,以证明拆迁违法,判决结果是败诉。随后,李龙上诉至中院,该案二审开庭之后,因其他关联案件中止诉讼。而他家的房屋,已然断水断电,李龙被迫搬家,从此租住在外。

李龙请人看着那栋未被拆掉的房屋,自己走上了举报与上访之路。

他还进行网络举报。这些举报中,有举报黑恶团伙的,有举报保护伞的,有举报检察官包庇受贿的。在网帖中,他称自己寻求不到公正的话,只能被逼去天安门跳楼。

他成为地方政府的刺头。

2010年4月16日晚上7点,李龙在饭桌上被警方带走。4月27日,李龙被劳教。5月7日,他才拿到劳教决定书。劳教决定书上载明,2010年1月以来,李龙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帖,以在公共场合跳楼相威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因而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

这一劳教决定让粗通法律的李龙无法信服。他说,4月25日,公安虽然对他进行了聆询,但至今他没看到聆询告知书和通知书,除了一份劳教决定书之外,他也没有在劳教通知书上签字。这显然违反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设定的程序,“没有向原告送达聆询告知书,没有履行审核、复核、合议、审议等程序。”

任何一个程序的不当,都成为李龙质疑对其劳教违法的理由,他进而怀疑该劳教决定书系玄武区公安分局通过网上办案冒用被告名义越权作出。

2010年8月,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李龙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劳教委,诉请撤销劳教决定。

“我不知道自己发个举报帖子,到底扰乱了什么公共秩序”,李龙认为,所谓跳楼也是警告执法者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罚,其举报网帖内容真实、可靠,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而劳教程序的缺失构成严重违法。

质疑不被质证的劳教程序材料

法庭上,南京市劳教委辩称,其网络举报失实构成诽谤,又以跳天安门相威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属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劳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11年3月,一审法院采信劳教委观点,判决李龙败诉。2011年5月,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李龙认为这是一次不明不白的败诉,“法院实体部分采信了劳教委的观点和证据材料,却对劳教程序方面的违法问题没有公开审理。”

李龙寄希望于通过诉讼,把对其进行劳教的程序材料呈现于公堂之上,以印证自己的判断。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写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市劳教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本案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聆询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合议笔录、审议纪要等的内部呈批报告材料,但以上述材料不宜公开为由,不同意向原告李龙出示上述材料。

这是一套没有质证的程序材料,让李龙不服。李龙认为,这显然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李龙举例说,在广受关注的重庆方洪(方竹笋)状告重庆市劳教委案中,法院查明被告重庆市劳教委未向法院提供劳教立案、审核等程序材料,而视之为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理由之一,判决该劳教决定违法。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必须拿到法庭上出示,只有经过原被告双方互相质证、辩论,才能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即便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证据材料也应在法庭上出示,只是可以不公开审理。

2011年4月3日,李龙在劳教期满释放之后,曾去法院复印该诉讼案卷材料,令他惊讶的是,关于决定他劳教的程序材料,即判决书所称的“不宜公开”的材料,连案卷里也没有,甚至连他被投送到劳教所的投送执行回执也没有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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