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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与契约 开发商降价后给予赔偿是毫无道理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4-03-06 08:40

[摘要] 杭州那两个楼盘大降价,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相关市场主体的反应。你猜对了,是购房者,即所谓准业主。

杭州那两个楼盘大降价,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相关市场主体的反应。你猜对了,是购房者,即所谓准业主。

有朋友发过来几张图片和几个贴子,就是德信·北海公园和天鸿香榭里的购房者,围攻售楼处的照片,以及有人就此发出的号召。贴子说:无良开发商,这一降价,就把我们几年的薪水给降没了,绝不能让它得逞。

每平方米降3000元,100平方米的房子就相当于降了30万;降6000元,就相当于缩水60万。30万或60万,可不是相当于工薪阶层几年的薪水么,听起来挺值得同情的。但我对朋友说,他们的行为丝毫不值得同情。

早在2008年那轮降价时,就有一批购房者去砸杭州万科的售楼处。我当即写文章说,2007年房价大涨,你们给开发商或前面的业主分过一分钱么?现在降价却要求赔偿,这是哪门子逻辑?没想到,同样的事情又来一遍。

当然,并非杭州如此。北京(楼盘)也出现过此类事件。为什么购房人要罔顾市场规则和个人尊严,去跟他们眼中的“无良”开发商一决雌雄?说白了,不闹白不闹,当地政府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常常劝开发商出点血化解。大方的,降多少给补多少;再不济也给免两年物业费。

他们牺牲的是契约。不对,他们的心里从来就没装着“契约”这两个字,虽然也在厚厚的购房合同签过字,但心里是认为那是可恶开发商逼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作为弱势的购房人,随时可以寻机啃它几口。

非唯商品房的购房人而然。杭州保障房受益人也闹过。去年8月26日,众多经济适用房业主在杭州市政府门口集合,拉出横幅抗议政府的经济适用房交易新政策。即,2004年9月1日之后签订经适房购房合同的,需缴纳55%土地补偿价款,此前的补缴款则要少得多。

其实,差不多同样的规定,北京市早就出台了。也是选择一个时间点,之前的一个政策,之后的另一个政策。很自然,在9月2日签订合同的购房者就会发问:凭什么是2004年9月1日而不是9月31日?没有强大的理由,也许只是因为文件起草人的购房时间是8月31日。

但如果听从上面的逻辑,那这个规定永远也别想出台,因为永远也会有人恰恰卡在时间点的后一天。问题出在哪里?事前没有听证,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释,这样的规定,就显得随意而任性。

我之所以拿保障房说事,是因为,北京春节前后出让了几块自住型商品房地块,位于城区,地段优越。比如东四环边上百子湾地块,限价2.2万元/平方米,周边商品房是它的一倍以上;北五环来广营附近的一幅地块,限价2.8万元/平方米,周边商品房单价达5万元。还有去年7月出让的万柳地王,要求配建16400平方米住房,由当地政府以1万元/平方米回购,而业内普遍猜测万柳中赫项目的售价要达10万元以上。

参加自住房申购的居民说:只要中签了,就相当于白赚200万。利益诱惑如此之大,以至于家里有10套房的学生,刚满18岁也要分户去申请。而万柳那1.6万平方米回购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可能有10倍,却干脆连分配去向都不告诉你。

看到这里,有朋友要问了,商品房与保障房(包括类保障房)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把它们放在一起说事,是不是有点不伦不类?

没错,任何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守基本市场原则,所以我们要求商品房的购买人应该信守契约,要求开发商降价后给予赔偿是毫无道理的。但同样,作为制定交易规则的政府部门,也应以契约精神来约束自己。充满随意性、偶然性和潜规则漏洞的政策,不能说符合市场交易的公平正义。

倘若你制定的政策,都经不起追问,甚至不准追问,凭什么单要求别人遵守契约精神?好吧,我又错了。因为你不能以别人的错误来证明自己的正确,同样不能用他人不守契约来印证自己胡搅蛮缠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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