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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好消息 买车位也能办不动产登记了!

王木木2017-10-20 23:09:22

不动产登记,不止是房屋产权的登记,使用权的登记也是不动产登记范畴。烟台正在征求意见的《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很重要的一块就是关于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事宜。

买车位也能办不动产登记 烟台起草地下空间使用权管理办法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加强烟台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我局与市法制办起草了《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

邮箱:tdly-6719017@163.com

传真:6719027

附件:《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20日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在地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起止深度、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除依法可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

(二)受客观条件或者特殊历史因素制约无法独立分宗或者不具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条件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用于商业、办公、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其地下空间一层按照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地下空间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空间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下二层标准减半收取;地下空间四层及其以下的楼面,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公开出让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按照规定整体配建的地下停车场,按照相应工业基准地价的10%确定楼面地价。

(三)工矿仓储建设项目以及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的其他用途建设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用于同类型用途的,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予收取土地出让金。

按规定配建的人防工程,其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挂牌成交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以及城乡规划部门新调增地下空间面积的已经出让项目或者已经供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依法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不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

地下空间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不超过50年确定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者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可以根据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并分别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当以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予以登记。

对结建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应当按照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位)”。

第十五条 地铁工程按照站(场)划分宗地。

地铁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应当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空间工程,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空间轨道线路用地,暂不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和转租登记。

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 年X月 X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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