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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可否不给开发商直接给政府部门

胶东在线   2017-01-17 00:29

[摘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照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将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

网友留言咨询:开发商交房时,要求交维修基金。可不可以不交给开发商,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将票据交给开发商?万一开发商卷款跑路了怎么办?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维修资金交存事宜做出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照每幢房屋建筑面积将应交存的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处产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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