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市场 > 正文

夫瞒妻卖房产买房者该咋办?

滨海时报   2015-11-02 09:40

[摘要] 丈夫隐瞒妻子卖掉了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妻子得知后非常不满,找到买房者非要对方退还房屋。但此时买房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已入住,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隐瞒妻子卖掉了两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妻子得知后非常不满,找到买房者非要对方退还房屋。但此时买房者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已入住,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回顾

小张(男方)与小王(女方)婚后购买一房屋进行投资,产权证所有人登记为小张。几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其间小张在隐瞒小王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老赵,双方办理完了过户手续。老赵入住后不久,小王得知房屋被卖的消息,于是向老赵提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前的房屋买卖无效,要求老赵退还房屋。老赵认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原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为小张,买卖已完成,拒绝退房。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老赵退房。

律师分析

我国《物权法》百零六条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构成善意取得。

该案中小张和小王婚后购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决定,小张一个人无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分居期间小张在隐瞒小王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款将房屋转让给急需用房的老赵,老赵已经支付合理市场价款,原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为小张,买卖已经完成。在此,老赵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对诉争房屋已经构成善意取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法院驳回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老赵无需退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烟台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