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新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法律依据

青岛财经日报  2015-10-12 16:19

[摘要] 新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征收的法律依据-税务频道-和讯网

2012年12月,某企业取得工业用地一宗,其中一部分为耕地,一部分为非耕地。2013年1月,该企业就非耕地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4年1月,该企业就耕地部分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015年,当地税务机关向该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补缴2013年1月至12月的耕地部分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据理力争,后当地税务机关撤销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该企业少缴土地使用税80余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新征用的耕地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适用的法律依据。

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耕地土地使用税应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的规定。该条款内容为“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为有偿取得该土地,因此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2013年1月。

从该文件的字面上来看,似乎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合法的。但是,当地税务机关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该企业取得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新征用的耕地。对新征用的耕地征收土地使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为部门规章,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74号公告》中也进一步明确了(财税号)的适用范围为非耕地的情况。

综上所述,律师明确得出有关新征用土地中,如果涉及到耕地,其土地使用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当地税务机关在耕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上适用错误。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

于吉吉,青岛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工学、经济学双学士,1997年,他作为选调生进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十多年,先后从事过税收征收、管理、稽查、政策法规、各税种管纳税评估和涉外税收等税务工作,对税理、务法律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多家内、外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税务法律服务。现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省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法学研究会财税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烟台房天下官微

有专业有态度有房源有优惠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