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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的房屋配套设施 应缴纳房产税

南京日报  2015-09-01 09:50

[摘要]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的新厂房自2012年4月30日入账并投入使用,但该公司并未将厂房消防和照明等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金额合计123.6万元。对此,税务人员向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补征房产税2.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的新厂房自2012年4月30日入账并投入使用,但该公司并未将厂房消防和照明等设施以及发电机房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金额合计123.6万元。对此,税务人员向企业宣传了税收政策,补征房产税2.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厂房配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能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和发电设施及其房屋等属于应纳房产税配套设施。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如移动式灭火器材、照明器材等,则不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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