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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公积金管理   2015-07-06 11:48

[摘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过年度提取限额:已婚职工夫妻双方12000元,单身职工6000元。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三、提取资料

提取人除填写《烟台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外,应分别提供: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承租本市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的,提供:公管房或职工宿舍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租本市商品住房的,提供:

1.职工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户籍为本市的,由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户籍为外市的,由职工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

2.职工及配偶 本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及配偶非同一户籍的另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或离异职工另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四、办理时限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相关的调查。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除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外,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冻结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

职工及配偶虽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拥有房屋产权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者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本市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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