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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房款六年未讨回 房子竟已退还开发商

大众网  2014-09-23 08:26

[摘要] 邹城的李建夫妇取得了济南人王玲的49万元购房款后,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子退给开发商后携款“蒸发”。2013年7月23日,法院判决李建和前妻退还房款,一年多了,一分钱都没执行回来。

邹城的李建夫妇取得了济南人王玲的49万元购房款后,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而是将房子退给开发商后携款“蒸发”。

2013年7月23日,法院判决李建和前妻退还房款,一年多了,一分钱都没执行回来。

2014年9月17日,执行法官又联系申请执行人王玲,商量如何寻找邹城的被执行人李建等人的财产线索。

这是一起匪夷所思的购房纠纷案。2007年6月24日,邹城人李建夫妇签订购买新房合同,购买了济南一处房产。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2008年6月7日,李建夫妇和王玲签订买卖合同,将这处房产卖给王玲,王玲随后将购房款49万元支付给李建夫妇。

2008年7月14日,王玲取得了房屋的钥匙准备装修时,多次打不开门锁。后来,通过中介一查询,王玲傻了眼:李建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将房子退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李建退还了购房款。

支付了49万元购房款,对方又将房子退给了开发商,等于王玲白白给了李建夫妇49万元。其后的三年时间,王玲多次催促李建夫妇退钱,可是李建夫妇相互推诿。2011年,李建夫妇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王玲再催促退钱时,李建和前妻更是相互推脱,认为应该对方退钱。

转眼到了2013年,王玲无数次找李建及其前妻要求退还购房款,可是对方总打呵呵。无奈之下,2013年4月26日,王玲向济南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建购买房屋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已经退给开发商,与王玲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判决解除该购房合同,李建及其前妻退还给王玲购房款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建及其前妻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从2008年到2013年,正是房价大幅上涨的时期。当时49万元能购买一套很好的住房,现在49万元连半套都买不到了。即使李建他们将这笔钱归还给我,我也是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可是,他们仍然拒绝退钱,真是太赖了。”王玲说。

2013年底,王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三次到邹城,查找李建及其前妻的财产。结果,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财产,联系二人也联系不上。一时间,执行又陷入了僵局。

难道恶意失信者就可以不受约束吗?王玲的代理律师梁文波认为,对方接受了王玲的49万元,应视为有履行能力。有能力履行生效裁判而拒不履行,将财产转移,长期躲藏,情节应视为十分严重,依法可对当事人予以拘留。经司法处理仍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依法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记者了解,目前全省被判处拒执罪的案例并不多。一位基层法院的执行局长告诉记者,拒执罪的法律规定给这一罪名设置了很高的门槛。如“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客观上采取了变卖、赠予、转移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等等。

特别是对于情节严重该怎么把握,法律上缺乏详细的规定,所以各地法院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都十分谨慎。而且,公检法三家对于拒执罪的认识也经常有分歧,在有些案件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而公安机关却认为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和各部门间衔接不够,导致司法程序不畅通。

“本案十分典型在于,守信者受到重大损失,而失信者不受追究,对公众就是一种负面刺激,就像老人倒了不敢扶一样,不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梁文波律师认为,对于严重失信甚至欺诈者,除了司法严厉打击外,还应予以信用惩戒。比如说,人人都建立诚信档案,失信者在求学、就业、创业、置产等方面给与惩戒,让他们寸步难行,才能建设诚信社会,让人人都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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