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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尝试开门立法 超三成不同意即不征收房屋

新华网  2014-08-02 09:50

[摘要] “超过30%的人不同意就不能征收,这是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是公共利益需要,不应让少数人绑架多数人”……

“超过30%的人不同意就不能征收,这是限度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是公共利益需要,不应让少数人绑架多数人”……

8月1日,在《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上,来自高校、律所、建设企业、居民等各方代表就“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针锋相对,各陈己见,现场十分热烈。

这一条例是今年山东省人大、省政府的确保立法项目。由于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山东省法制办决定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条例中的重点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

青岛市四方区居民郭振亮认为,30%的规定,是这次立法的亮点,它程度上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在立法立场上站在了被征收人的角度,他赞同这一限制性规定。

“30%的规定,立法宗旨是好的,但如果仅仅凭借30%的人不同意,就导致70%的人利益受损,这确实有问题。”烟台大学法学院教师王洪平担心,如果明确规定30%,可能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一定手段达到30%的比例,让项目停顿,“所以我认为这一表述应该去掉”。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张明礼曾主持区里的拆迁工作,他认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来就带有强制性,“如果项目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那就不应当因为个别人、甚至一部分人反对而停顿”。

山东联兴建设集团陈绍全也认为,“30%”的限制性规定不合适。首先,上位法对此没有类似限制性规定。另外,公民有服从城乡规划的法定义务。而且,这也是为了改善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居民区等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因此,建议取消该限制性条款,或者由30%改为95%。

山东省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如何既要保证旧城区改造,顺应大部分人盼拆迁的意愿;又要维护少部分人的意愿不受侵犯,这个平衡点在哪里,确实是我们现在比较为难的。今天的听证会,是条例完善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社会各界对此有何建议,都可以通过网站、信函等形式向我们提出,以真正实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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