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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征收条例将听证 超30%人不同意禁拆迁

齐鲁网  2014-07-02 08:19

[摘要]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网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法制网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市就《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其中备受关注的《草案》第十五条显示,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超30%被征收人不同意房屋不能拆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本次立法听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涉及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一)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关于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评估标准的规定是否合理?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否有必要?(三)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关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四)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征收非住宅房屋是否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

记者发现,在公开听证的《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限制性规定显示,超过30%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对于拆迁户关心的临时安置费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1倍支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以上内容或将成为听证的焦点。

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

记者了解到,本次立法听证会拟通过报名、邀请或申请,分别确定10至15名陈述人和15名旁听人。凡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山东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都可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

报名参加陈述或提出旁听申请的公民、机关、单位,可于7月7日至7月14日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86062943(兼传真);电子邮件:sdfzbyc@163.com;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并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据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全文可在山东省政府法制网〈www.sd-law.gov.cn〉、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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