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自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细化了1229个分项处罚裁量标准。
2014年1月1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细化了1229个分项处罚裁量标准。
《裁量基准》在住房保障方面有9类违法行为的十余项裁量标准。
公租房方面,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上述5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有上述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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