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9日,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全省社会福利场所用水、用电、用暖和用气的价格政策。原本按照非居民生活收费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自通知下发后,可按当地较低的居民价格交费。
29日,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全省社会福利场所用水、用电、用暖和用气的价格政策。原本按照非居民生活收费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自通知下发后,可按当地较低的居民价格交费。
通知明确,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现行电价为每千瓦时0.555元)。生活用水、用气、用暖价格分别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住宅价格执行。
据了解,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社会福利场所应当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等证明材料。
山东省物价局介绍,这一价格扶持政策将有效减少我省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生活用水、电、气、暖等费用支出,同时将促进我省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社会福利场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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