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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协议 开发商是否还能坐地起价?

南国城报居柳州微博  2013-07-2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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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前,向楼盘交纳了预约金、订金或定金,甚至在预约购房协议中与开发商约定好了房号、价格等详细信息,但是开盘时却遭遇开发商坐地起价。你是否有过这种遭遇?遇到此类情况应该如何解决?签协议时又应该注意什么?

  案例1

购房者李先生看中了柳南片区某楼盘的一套三房,他交了1万元的预约金,并与房开商签订了一份预约购房协议,内容包含房号、面积、单价等详细信息,但协议未加盖楼盘公章。开盘时,开发商不按预约购房协议中的房号、面积、单价签订正式合同,上调了房价,导致李先生买不到房,又错过买其他楼盘的机会,损失不小。

  缺乏正式证明难索赔

  对李先生的情况,柳州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李先生与开发商约定了具体的房源和价格,但是没有签订实质性的证明。开盘时开发商通过市场价格来调整产品价格无可厚非,购房者只能跟开发商协商解决。

柳州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海华就此分析,规范来讲法律中没有预约金一词,其实大部分预约金就是订金。购房者在交纳预约金时应注意,仔细查看楼盘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若未取得,楼盘不能收取购房者的预约金、诚意金、订金等,若收取,楼盘将被相关部门查处或处罚。购房者所交纳的款项也不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户逢春分析,从法律上来说,口头约定或非正式书面约定(未盖公章或项目法人签字)无从考证,没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下购房者无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只能原额返还。

  案例2

杨女士看中了河东某楼盘的一套大户型,她交了5万元定金后,与房开商签订了一份预约购房协议,内容包含有房号、面积、单价等详细信息,并加盖楼盘公章。但在开盘时,开发商不按预约购房协议中的房号、面积、单价签订正式合同,而是上调价格。

  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赔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户逢春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包含房号、面积、单价的预约购房协议,不属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应当属于具有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性质的预约合同,但预约协议中有关房屋具体的房号、面积、单价,对双方都应有法律约束力,且应当包含在将来正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之中。

  开发商如不按预约购房协议中的房号、面积、单价履行约定,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购房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向购房者双倍赔偿。

  柳州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若购房者与开发商通过正式的书面形式约定房源、价格等,那么开发商开盘调高价格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承诺,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违约赔偿。

  知识链接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给付对方,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无法律效应,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款。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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