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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烟台执行流动人口管理新办法

齐鲁晚报  2013-07-22 17:47

[摘要] 拿到居住证就可以在子女就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享受到同城待遇。日前,烟台市正式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并将于8月1日起,根据《意见》执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并在烟台居住30天以上的人员办理居住证。

拿到居住证就可以在子女就学、计划生育等方面享受到同城待遇。日前,烟台市正式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并将于8月1日起,根据《意见》执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并在烟台居住30天以上的人员办理居住证。

本次《意见》所称的流动人口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其中市区范围内跨区居住人员除外。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应当实行申报居住登记制度。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放居住证。

根据《意见》显示,并非所有在烟台住30天以上的流动人口都可以申请居住证,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不予发放居住证: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5.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拿到居住证就意味着和居住地市民基本上享有同等待遇,今后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随迁的适龄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方面,将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甚至持证流动人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在烟台申请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也就是头胎准生证。

为了落实新政策的实施,烟台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培训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在乡镇(街道)依托相关机构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管理、证件办理、综合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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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申报登记,可罚5000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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