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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分房草率结婚 闪婚闪离苦果自吞

法制网  2013-05-29 09:25

[摘要] 2009年9月,23岁女孩陈琳与33岁的刘军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电结婚,婚后半年女方就开始了离婚诉讼,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后,男方又开始了诉讼。5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这场婚姻诉讼中,双方围绕着两套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2009年9月,23岁女孩陈琳与33岁的刘军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便闪电结婚,婚后半年女方就开始了离婚诉讼,两次起诉离婚未果后,男方又开始了诉讼。5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这场婚姻诉讼中,双方围绕着两套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2009年,女方家面临拆迁,按照拆迁安置办法,达到婚龄的成年子女,未婚则仅可安置一套房屋,如果已婚则可安置两套,但男方户口应迁入女方家,也就是男方作为上门入赘女婿。陈琳与刘军结婚后,刘军的户口即迁入女方家,结婚5个月后,陈琳分得了两套安置房。由于婚后未生育子女,该两套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该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女方认为系其父母旧房享受拆迁安置待遇,应属父母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拆迁安置方案规定,陈琳已婚,作为正常户分得二套安置房,房屋安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系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房屋系小产权房,结合双方的结婚年限,最终法院判决两套安置房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予男方房屋差价补偿款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城中村改造的快速推进,由于拆迁安置政策引发的闪婚现象突出,为了多分得拆迁安置房,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有的甚至假结婚。近两年来,渝水区法院审理多起此类离婚案件。法官提示,婚姻大事请慎重,切莫只顾眼前利益带来日后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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