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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单方买卖不具法律效力

齐鲁晚报   2011-01-19 11:24

[摘要] 在本案中,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共同房产须共同处分,由于李某的隐瞒行为,使得张某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

我和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我俩在2003年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处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开始,我俩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分居。

2010年5月,李某在中介将上述房屋进行了登记,不久中介公司给李某找好了买家,遂李某将房屋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68万元,当天交付了房屋和全部购房款。在房屋过户登记时,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了交易手续,将房屋转至刘某名下。不久,此事被我发现,找刘某要房,被刘某拒绝。于是我以李某、刘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者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其返还房屋。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该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共同房产须共同处分,由于李某的隐瞒行为,使得张某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但因本案中房产只登记在李某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刘某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张某所有,第三方刘某在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并不知道李某为无权处分,加上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刘某名下,依据善意取得的原理,刘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无权再主张该房屋所有权。但李某的擅自处分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共有财产权,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可以向李某主张该损失,请求李某予以赔偿。(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孙法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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