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虽然有些地方对低收入家庭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但由于对收入的确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在经济适用房投资价值的吸引下,有政府背景和特殊关系人群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入市门槛,使得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难以真正落实到这一政策的应该享有者身上,成为特殊关系人群获利的工具;同时,产生了寻租的条件。
特殊关系人群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扰乱了经济适用房市场秩序,得到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扩大了社会分配不公,而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却没得到相应补偿。所以说,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有失公平的。经济适用房的有利可图建立在政府的利益损失的基础上。
经济适用房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从性质上说仍是国家的土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在五年之内只有房屋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房价的上涨本质上是土地价格的上涨,而不是由钢筋、水泥建造的房子的价格上涨,由钢筋、水泥建造的房子只会因折旧而减值。从公平角度考虑,经济适用房的增值应该归政府所有。因此,经济适用房上市,应由政府按考虑房子折旧的价格回购,限制经济适用房上市。经济适用房从建成之日起就进入折旧,即价值递减,政府的收购价格应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减去经济适用房持有人,因使用经济适用房而产生的折旧,一般应按50年使用寿命,逐年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递减。如此一来,经济适用房就失去了投资价值,使得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不会去挤占经济适用房,使经济适用房因其投资价值而引起的投资需求消失。同时,已经入住经济适用房的人,一旦具备购买商品房的经济条件,会尽快申请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而转向购买商品房,因为入住的时间越长,其回购价值就会越少。政府一旦实施如此的回购机制,将会大幅度减少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平衡经济适用房的供求关系,使经济适用房回归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
目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双轨制,不仅使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低效率和社会不公,而且还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调整已经刻不容缓。
作者: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杜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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