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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5月1日起 经济适用房登记费只收半价

烟台房天下  2008-05-02 09:44

从5月1日起,经济适用房的房屋登记费将按普通房屋登记标准费用的一半——40元收取。同时,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昨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与2002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原标准相比,此次新加入了有关经济适用房及宅基地建房的相关收费标准。

新标准强调,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每件收费标准为80元。同时,新标准还首次对非住房房屋(例如店面房等)登记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为每件550元。

对房屋权属证书费的收取要求包含在房屋登记收费中,房地产部门不得再单独收取证书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需缴纳房屋权属证书费。同时,查封或是被注销的房屋在办理登记时及其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对于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即4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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